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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可以拒绝员工辞职申请呢?

发布时间: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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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主动提出辞职,作为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吗?我们一起来看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还未届满前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如果劳动者强行离职,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的辞职权是形成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形成权属于单方意思表示仅取决于单方意志,不以征得另一方同意为要求,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通知到达对方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有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的效果,即劳动者的有效通知送达到对方即可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特殊情况的再支付相应违约金后,也可以正常办理离职。

提前离职会承担哪些赔偿?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之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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