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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当天三薪不得以调休代替-上海专业律师给您解答

发布时间: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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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是全国性的法定节假日,是中国人民隆重庆祝的新年第一天。在元旦当天,很多公司会发放节日津贴或者提前发放工资,以便员工在新年的第一天能够愉快地度过。然而,有些公司却选择让员工调休来替代当天工作,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元旦是全国性的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是全体劳动者休息的日子。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

1.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支付工资不低于工资的300%。

2.休息日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

(1)支付工资不低于工资的200%;

(2)给予补休,补休的工资按照正常工作日的工资支付。

由上述规定可知,元旦当天如果需要上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不低于工资的300%。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调休代替工资支付。如果公司要求员工调休来替代元旦当天的工作,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元旦当天如果需要上班但是公司给予了补休的话,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日的工资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工资或者给予补休,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通过我国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元旦当天三薪不得以调休代替,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规定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在享受节日的同时,也要对自己的权益保持警惕,如有违法情况发生,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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