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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间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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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社会道德观念里,夫妻一直被视作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如果夫妻离婚,如何判定哪些债务夫妻一起还,哪些债务个人偿还?

一、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但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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